1、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2、邀請招標時資格預審公告期限:不少于7個工作日。
3、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后,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開招標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可以合并發布,招標文件應當向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提供。
4、單一來源采購唯一供應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5、招標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不少于5個工作日。
6、磋商文件提供的期限:自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不少于5個工作日。
7、競爭性談判提供的期限:自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8、詢價提供的期限:自詢價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9、澄清或修改招標文件的時間期限:在投標截止時間15個日前作出。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10、提交投標文件的期限: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11、開標時間:與投標截止時間為同一時間。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開標、評標現場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12、采購代理機構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期限: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
13、采購人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期限: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14、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期限: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15、合同簽訂期限:自發出中標通知書、成交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16、政府采購合同公告期限: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17、投標保證金返還期限:未中標供應商,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中標供應商,采購合同簽訂后5日內。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占用費,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18、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期限: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七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19、提出質疑期限: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20、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21、詢問答復時間:3個工作日內。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22、質疑答復期限:收到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三條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23、投訴期限:對質疑答復不滿意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七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首先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供應商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24、財政部門審查投訴書期限:收到投訴書后5個工作日內。
25、財政部門受理投訴書期限:符合投訴條件的投訴,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告知投訴人修改后重新投訴;
(二)投訴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通知投訴人;
(三)投訴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應當說明理由。
對符合投訴條件的投訴,自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26、財政部門向被投訴人發送投訴書副本期限:受理投訴后3個工作日內。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投訴后3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發送投訴書副本。
27、被投訴人就投訴事項向財政部門回復期限: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應當在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28、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處理期限:收到(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當事人。
29、投訴處理期間暫停采購活動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七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被投訴人收到通知后應當立即暫停采購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采購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項采購活動。
30、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從采購結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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